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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恢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江苏伟业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暨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伟业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暨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15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业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扬州市。被执行人江苏暨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