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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新超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超,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493号原告杨新超,身份证号×××,男,汉族,1993年2月8日生,住肇源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钟志伟,男,职务经理。原告杨新超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允原告杨新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新超负担。审 判 员  刘慧颖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陈东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