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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奈曼旗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刘晓旭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奈曼旗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刘晓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5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闫春龙,男,蒙古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刘晓旭,男,蒙古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刘晓旭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5)通奈证46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奈曼旗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晓旭的银行卡予以冻结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通奈证468号执行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征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