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太原市热力公司、太原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太原市热力公司,太原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禄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同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太原市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太原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同立,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太原市财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太原市热力公司、太原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507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太原市创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27.680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13.667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热力公司所承担的不超过被执行人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春圃审判员  郭家并审判员  刘大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杰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