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2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楼幼琴与叶宋清、吴慧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幼琴,叶宋清,吴慧珍,浙江大运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237号之二原告:楼幼琴,女,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燕,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宋清,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吴慧珍,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浙江大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17号2002-20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幼琴与被告叶宋清、吴慧珍、浙江大运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幼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楼幼琴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爱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