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4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关于米长臣与刘晓明、李春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长臣,李春伟,刘晓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346号原告米长臣,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住鹤壁市山城区长风南路东1号院。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7212222975。被告李春伟,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住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千丰镇日新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30197404211175。被告刘晓明,男,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住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克东镇庆祥街三委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米长臣与被告李春伟、刘晓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米长臣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长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4.00元,减半收取1552.00元,由原告米长臣负担。审判员  王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鲍治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