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马丙秀与王进卿、上海振阳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丙秀,王进卿,上海振阳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民初498号原告:马丙秀,女,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宜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勇、官精灵,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进卿,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先林,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振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号D24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3016452167。法定代表人:王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先林,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镇周康路28号周浦国际商务中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7775728N。负责人:冉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金,该公司员工,原告马丙秀与被告王进卿、上海振阳物流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马丙秀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丙秀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丙秀撤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计421元,由原告马丙秀负担。审 判 员 王盛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娟书记员代 雪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