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法院与被执行人张树平危险驾驶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967号被执行人:张树平,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犯危险驾驶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7)川0703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树平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树平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