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贵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贵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61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贵龙,曾用名张金龙,男,汉族,生于1997年11月19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初中文化,住定西市安定区,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未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贵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蔺泽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贵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贵龙伙同周某某、张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称钩驿镇、鲁家沟镇等地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张贵龙参与盗窃20起,盗窃财物价值19588.82元。1、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贵龙与周某某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孛锦强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2、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贵龙与周某某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李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3、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贵龙与周某某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张尚忠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4、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贵龙与周某某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巉口村新农村苏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5、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贵龙与周某某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巉口村新农村苏某甲家中,盗窃黄金吊坠项链一条,价值3334.5元。6、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贵龙与周某某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巉口村新农村付某某家中,盗窃一个棕色钱包和一部手机,价值452.8元。7、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贵龙与周某某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王某某家中,盗窃两条紫兰州香烟,价值150元。8、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贵龙与周某某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吴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9、2016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贵龙与周某某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蔡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元、联想牌电脑主机配件等物价值220元,合计价值320元。10、2016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贵龙与周某某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魏某家中,盗窃现金2400元、价值1334.8元的格雅牌女式手表一块、价值1226元的金镶玉吊坠一个,总价值4960.8元。11、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贵龙与周某某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朱某家中,盗窃现金5000元。12、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贵龙与周某某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刘某某家中,盗窃现金4500元、价值172.8元的三星牌手机一部,总价值4672.5元。13、2016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贵龙与张某某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麻某某家中盗窃,未盗得财物。14、2016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贵龙与张某某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庞某某家中,盗窃小米牌黑色手机一部,价值347.4元。15、2016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贵龙与张某某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将张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16、2016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张贵龙与张某某翻墙进入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镇的张某甲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17、2016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贵龙与周某某、张某某到定西市安定区称钩驿镇,由张某某在外面望风,周某某和张贵龙翻墙进入杨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18、2016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贵龙与周某某、张某某到定西市安定区称钩驿镇,由张某某在外面望风,周某某和张贵龙翻墙进入朱海珍家中实施盗窃,盗窃现金300.1元。19、2016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贵龙与周某某、张某某到定西市安定区称钩驿镇,由张某某在外面望风,周某某和张贵龙翻墙进入刘某甲家中,盗窃“延安”牌香烟8盒、现金1.8元,合计价值45.8元。20、2016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张贵龙与周某某、张某某到定西市安定区称钩驿镇,由张某某在外面望风,周某某和张贵龙翻墙进入寇某某家中,盗窃硬币等物价值4.92元。案发后,部分涉案财物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贵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材料,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贵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贵龙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贵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根据被告人张贵龙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贵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田发淘审 判 员 石 秀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颜进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