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郭石杰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民初1394号原告郭石杰,男,汉族,1979年9月23日生,住宜阳县锦屏镇大雨淋村*组,身份证号:4103271979********。被告赵新胜,男,汉族,住宜阳县城关镇卫校斜对面小区家属楼*楼*户。案由追索劳动报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对本案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新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郭石杰劳动报酬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新胜承担,该款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金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微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