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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文友申请执行邱晓、袁绪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文友,邱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430号申请执行人:罗文友,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邱晓,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袁绪锋,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邱晓、袁绪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绪锋在泸州市公安局车辆���理所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袁绪锋所有的中华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袁绪锋负责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开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