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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宝鸡百翔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智邦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百翔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宝鸡智邦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1841号申请人宝鸡百翔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西宝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461798。法定代表人张汉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冰,陕西渭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宝鸡智邦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高新大道195号科技创新园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高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宝鸡百翔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智邦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2010)第XXX号土地使用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宝鸡百翔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石鼓镇(2010)第XXX号土地使用权。二、冻结被申请人宝鸡智邦石油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成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书记员  朱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