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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执10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光来申请执行泾县中科碳酸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光来,泾县中科碳酸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10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光来.被执行人:泾县中科碳酸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光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泾县中科碳酸钙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泾县中科碳酸钙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泾县中科碳酸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徐光来与被执行人泾县中科碳酸钙有限公司的承租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泾县中科碳酸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泾县中科碳酸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泾县支行、户名为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为********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   银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