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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平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79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平克,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大学文化,常熟市王淦昌中学职工,住常熟市。被告人平克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平克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平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平克于2017年4月1日19时40分许,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古里镇新市南路白茆大桥南堍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平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平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平克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平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平克于2017年4月1日19时40分许,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古里镇新市南路白茆大桥南堍处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平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平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证人高某的证言笔录,汽车照片,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平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平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平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平克的认罪悔罪态度,可对被告人平克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平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余小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戈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