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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菊梅与大冶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菊梅,大冶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杨菊梅。被执行人大冶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菊梅与被执行人大冶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大冶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冶劳人仲裁字【2016】第36-2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67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红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