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欧文华、欧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文华,欧洪伟,李慧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5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文华,女,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怀来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洪伟,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扶余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慧杰,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怀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欧文华因与被上诉人欧洪伟、李慧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文华、被上诉人欧洪伟、被上诉人李慧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文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慧杰的诉讼请求或发还重审。理由是:一审法院未向欧文华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在没有通知欧文华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剥夺了其答辩及抗辩的权利;李慧杰向欧洪伟转账后,欧洪伟即取现80000元还给了李慧杰,故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清楚;一审认定借款发生于2016年1月3日,但欧文华与欧洪伟2016年2月4日离婚,该案可能系欧洪伟为争取财产而与李慧杰实施的假借贷;欧文华对该笔借贷不清楚,该笔借贷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欧文华不应当对此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一审的送达回证显示,给欧洪伟、欧文华的诉状、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文书均由闫海东于2016年4月15日代收。欧洪伟在二审中认可委托闫海东代收文书,但欧文华表示不认识闫海东。另据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显示欧文华与欧洪伟已于2014年2月4日离婚,故一审法院向欧文华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欧文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姜 兵审 判 员 梁金前代理审判员 牛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秀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