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吴利瑶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128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利瑶,男,1992年1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吴利瑶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章军旺,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利瑶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朦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利瑶及辩护人章军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利瑶于2015年7月17日,以借为名,从被害人孙某处骗得价值人民币52500元的沪C×××××荣威轿车,并于当日下午,将该车质押至王某处,得款人民币27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举证了被告人吴利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涉案车辆(照片),书证欠条,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秦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利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利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利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利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吴利瑶以借用为名,从被害人孙某处骗得价值人民币52500元的号牌为沪C×××××的荣威牌轿车1辆,并于当日下午,将该车质押给王某,得款人民币27000元用于赌博及消费。被告人吴利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某处追缴上述车辆,并已发还被害人孙某。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吴利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份左右,其在打游戏时认识了孙某(经辨认),孙某有一辆上海牌照的荣威轿车,其也向孙某借用过。后因打游戏输钱,其就想将孙某的轿车抵押掉换点钱。2015年7月的一天中午,其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动漫城里,其向孙某借了荣威轿车后,让叶某找个地方用汽车抵押借款。当日下午,其和叶某到黄埭镇上的一家抵押公司,然后以叶某的名义借款30000元,扣除利息3000元,实际到手27000元,其用孙某的汽车作抵押。后其骗孙某说汽车被撞了,需要几天修理。27000元钱被其打游戏输光了。2、物证沪C×××××荣威牌轿车(照片),证实涉案车辆情况。3、书证欠条,证实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吴利瑶用号牌为沪C×××××的荣威牌轿车作抵押向王某借款的事实。4、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17、18日的一天,其到黄埭镇上的动漫城玩,碰到之前认识的吴利瑶(经辨认),后其上厕所回来,看到其放在游戏机桌子上的车钥匙不见了,其就问周围的人,他们说是被吴利瑶拿走了。其就打电话给吴利瑶,吴利瑶说借其的车开一趟。当日吴利瑶未将车归还,次日其又联系吴利瑶,吴利瑶说车被撞坏,一星期左右才能修好。到24、25日时,其听说吴利瑶将其的车抵押借款30000元,其于当日又联系吴利瑶,吴利瑶承认将其的汽车抵押。5、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17日17时左右,吴利瑶(经辨认)想向其借钱,并称用号牌为沪C×××××的荣威轿车作担保。因吴利瑶是江西人,车主又不是吴利瑶,其未答应。后与吴利瑶同来的本地人叶某(经辨认)提出将钱借叶某,由叶某出具欠条,同时吴利瑶用荣威轿车作担保。之后,其以上述形式借给叶某30000元,在扣除利息3000元后,其将27000元汇到叶某的银行卡上。(2)证人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的一天,其在动漫城玩,当时孙某也在,孙某是开车来的。后孙某上厕所时,其看到吴利瑶将孙某放在游戏机桌子上的车钥匙拿走,后孙某回来问车钥匙在哪里,其对孙某说是被吴利瑶拿走了。6、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52500元。7、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利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吴利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汽车的目的,客观上使用欺骗方法骗得被害人的汽车抵押借款并用于赌博及消费,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吴利瑶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利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利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利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宏明人民陪审员 曹丽萍人民陪审员 戴峥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乾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