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鑫诉于丽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鑫,于丽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882号原告:马鑫,男,1971年11月1日,满族,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凤城市凤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丽岚,女,1962年11月17日出生,满族,职员。原告马鑫与被告于丽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马鑫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马鑫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慧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