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民终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仲云与刘兆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仲云,刘兆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民终1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仲云。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仕民,溆浦县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兆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序丰,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仲云因与被上诉人刘兆雄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仲云因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梁仲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仲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梁仲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旦审判员 陈和发审判员 李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