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吉继欢与向自群、肖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自群,吉继欢,肖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自群,男,汉族,江苏省溧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继欢,男,汉族,常州市金坛区。原审被告肖芳,女,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上诉人向自群因与被上诉人吉继欢、原审被告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8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自群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向其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向自群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向自群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 蕾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恽妍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