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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卜大林、王树文共有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卜大林,王树文,王绍武,郑进才,郑进有,郑进平,郑小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0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卜大林,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法定代理人:郑某,系卜大林之夫。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树文,男,193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绍武,男,193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进才,男,1947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进有,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进平,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被申请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小英,女,195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再审申请人卜大林因与被申请人王树文、王绍武、郑进才、郑进有、郑进平、郑小英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6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卜大林申请再审称:1、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6399号民事判决及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决卜大林作为王淑芹的养女继承其所有遗产。事实及理由: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卜大林的养母王淑芹是卜大林母的妹妹,卜大林的母亲无工作,家里生活困难,卜大林7岁时就交给王淑芹抚养,与王淑芹夫妇生活了几十年,户主还换为卜大林。1995年王淑芹改嫁郑兰芝,2013年郑兰芝、王淑芹先后去世。郑兰芝单位为其发放丧葬费3100元,抚恤金103130元,王淑芹有权享受抚恤金。由于王淑芹是在其夫郑兰芝死后不到3个月及死亡,没来得急分割其夫的抚恤金。一审判决对此熟视无睹,卜大林在二审时开庭前发现新证据存放于王淑芹档案中,要求二审法院调取,但二审法院未予调取,维持了一审错误的判决。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卜大林与王淑芹在生活中称呼姨妈,但实为母女关系。但一审判决却说到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赵各庄派出所调取了卜大林的常住户口登记表显示卜大林是王淑芹的外甥女。3、王淑芹的档案在古冶,档案材料更可靠,该证据是认定卜大林是否过继给王淑芹的关键证据,但申诉人无法调取,请求二审法院调取但法院未予调取,造成错判。4、本案过继行为发生于47年前,当时我国法律还不健全,本案应当适用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处理,不能以称呼作为认定母女关系的条件。后来的《收养法》也未将称呼作为收养成立的条件。故请求河北省高级法院再审该案,维护申诉人卜大林的合法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即便如卜大林申诉所称其被王淑芹收养时,法律尚未有明确的规定该如何确立收养关系,但卜大林举证用的(当时)相关文件也有收养应当有亲友群众公认、有关组织证明等确认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性规定。群众公认不是某一个证人的认知,而是居住环境中大家普遍的认可,组织证明也应当为街道办事处等认可收养关系的事实存在。且为了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1年12月颁布的《收养法》中,也对确立收养关系规定了严格的收养程序,如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订立收养协议、公证等。此后,王淑芹或者卜大林也应当在《收养法》颁布后按照法律规定补办相关的收养手续。王淑芹档案中的材料无论有无收养关系的内容,均不能代替其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故在相关亲友等不认可收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无论是按照当时的相关文件规定,还是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未认定双方之间系收养关系并无不当。综上,卜大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卜大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晓梅审判员  张守军审判员  宋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立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