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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异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亚洲申请执行张学杰、史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洲,张学杰,史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异62号案外人(异议人)王占国,男,1952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司建设,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彦生,男,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王占国,系王占国之子。申请执行人吴亚洲,男,1981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品芝,女,195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吴亚洲之母。委托代理人朱冠星,男,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学杰,男,196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史红霞,女,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吴亚洲申请执行张学杰、史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占国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占国称:2003年11月27日,我经中间人介绍与张学杰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张学杰自愿将其位于汝州市汝州镇望嵩张庄居民区东1排9号的房产一处以122000元的价格卖给我所有,当日房款两清,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在我对该房购买、占有、居住14年后法院对属于我的房产查封、拍卖,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要求贵院对该房停止拍卖,解除查封。本院查明:位于汝州市风穴办事处张庄居民区张庄一排9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汝房权证1203-3字第1**号,土地证号为:汝土籍国用1992字第007**号),原产权所有人为被执行人张学杰,2003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张学杰以122000元的价格卖于案外人王占国,当日房款两清后,案外人占有居住至今,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9月21日,本院在审理吴亚洲诉张学杰、史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5)汝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裁定书将该处房产予以查封(诉讼保全),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以(2017)豫0482执624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产予以拍卖,案外人对此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处房产现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因种种原因未办理过户手续,但鉴于案外人对该房确已实际购买、占有和使用10余年的事实,使产权处于待定状态,本院对此再予查封、拍卖欠妥,案外人请求解除查封停止拍卖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裁定书和(2017)豫0482执624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郭天立审判员  于延鹏审判员  牛振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