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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丽媛与赤峰京冶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赤峰鑫华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丽媛,赤峰京冶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赤峰鑫华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52号申请人:王丽媛,女,1959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志勇,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京冶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钱国强,经理。被申请人:赤峰鑫华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彦峰,经理。申请人王丽媛与被申请人赤峰京冶特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赤峰鑫华进出口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丽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