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某涛、杨某亮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涛,杨某亮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27刑初3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涛,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亮,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涛、杨某亮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涛、杨某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涛、杨某亮等人因债务纠纷将孙某1和马某从保定带至唐县雅致丽都小区出租屋内,非法拘禁孙某1和马某长达三十多个小时。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据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4、5月份,孙某3向被告人陈某涛借款两次共50000元,后来找的孙某1(又名孙某4)、马某提供担保。此后陈某涛等人就联系不上了孙某3,2016年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涛、杨某亮等人将担保人孙某1、马某带至唐县雅致丽都小区出租屋内,让孙某1、马某联系孙某3,期间限制孙某1、马某人身自由达30多个小时,直至被害人孙某1父亲孙某2报警、公安民警赶到才将二被害人带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涛、杨某亮供述:孙某3向陈某涛借款50000元,由孙某1、马某担保,因追要欠款时找不到孙某3而将二被害人带至唐县雅致丽都小区不让离开的事实;2、被害人孙某1、马某陈述:二被告人让他们找孙某3及联系不上孙某3后被二被告人带至唐县雅致丽都小区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实;3、证人孙某2是被害人孙某1的父亲,其证言:证实听儿媳妇说了儿子孙某1被弄走后,他去找儿子,被告人称还不了款不让走,不让他带走儿子的事实;4、证人邸某1证言:证实他去被告人处时看到两个被害人在被告人处,后被公安机关带走的事实;5、证人陈某证言:他是被告人陈某涛弟弟,其证实雅致丽都小区是二被告人租的房子,2016年1月26日中午13时至17时他在那玩来,那两天他哥杨某亮还有两个年轻人一直在这个房间来,他知道那两个年轻人是担保人,其中一个担保人的父亲想说情让两个年轻人离开,他哥没答应。他和杨某亮出去时他哥陈某涛在房间看着两个年轻人。6、证人邸某2证言:证实2016年1月25日他和二被告人一起从保定将二被害人拉到唐县雅致丽都小区,二被害人和他们一起吃饭,期间孙某3打电话说晚上还钱,但到第三天上午也没打过钱来,他就回家了,下午听说二被害人家属报警了。他没有帮着被告人看着过二被害人;7、谅解协议8、借条9、被告人户籍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涛、杨某亮因债务纠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达30多个小时,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对被害人没有打骂等其他恶劣情节,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审理中均表示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涛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杨某亮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长 魏彦坤审判员 周贵才审判员 韩淑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