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骆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沈阳XX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沈阳XX加工厂。负责人郑某某,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苏民四初字第49、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 婷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