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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骆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沈阳XX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沈阳XX加工厂。负责人郑某某,系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某某与被执行人沈阳XX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苏民四初字第49、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利兵执行员  周 婷执行员  孙晶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京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