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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云福刘云芬王耀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福,刘云芬,王耀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2民初669号原告:刘云福,男,1953年8月3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所住地,吉林省集安市。原告:刘云芬,女,1967年10月7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所住地,吉林省集安市。原告:王耀纯,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所住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2826860242Q负责人:矫丽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光,男,1980年8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被告职员。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原告刘云福、刘云芬、王耀纯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云福、刘云芬、王耀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委托代理人XX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云福、刘云芬、王耀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理赔三原告经济损失共计49398.18元(刘云福医疗费7515.36元,误工费113.96元×104天=11851.84元,护理费120.82元×14天=1691.48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交通50元,合计22508.68元,要求赔偿2万元;王耀纯医疗费8970.76元,误工费208.63元×104天=21697.52元,护理费120.82元×14天=1691.48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要求赔偿2万元;刘云芬医疗费5872.22元,误工费113.96元×15天=1709.4元,护理费120.82元×8天=966.56元,伙食补助费800元,50元,合计9398.18元,要求被告赔偿9398.1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4日,刘福云驾驶吉E7L3**号小型客车,沿着集丹公路向集安市方向行驶,行驶到12公里处,因为冰雪路面,刘福云操作不当,驶入道路右侧边沟,造成三原告受伤。原告在集安市医院住院治疗,现在已经出院。吉E7L3**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处投商业保险,座位险为每座2万元。事后被告没有理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辨称,吉E7L3**号小型客车在我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2万元,同时投保不计免赔险。三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赔付医药费、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的主张合理;承认刘云福和王耀纯的误工天数,但要求按月计算理赔,并认为王耀纯每天的误工标准应该按照农民的标准113.96元计算;刘云芬要求按15天计算误工损失,没有证据证明,应当按照住院8天计算误工损失;刘云福和刘云芬的交通费各50元,没有票据,不予理赔。以上三原告的损失可以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理赔。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应当赔付三原告的合理损失如下:1.刘云福医疗费7515.36元、误工费113.96元×104天=11851.84元、护理费120.82元×14天=1691.48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交通费50元因没有提交证据,本院无法保护。原告刘云福的各项损失22458.68元,要求被告赔付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王耀纯医疗费8970.76元,误工费113.96元×104天=11851.84元(诉讼请求要求按208.63元/天计算,庭审中原告同意按113.96元/天计算误工损失),护理费120.82元×14天=1691.48元,伙食补助费1400元。原告王耀纯的各项损失23914.08元,要求被告赔付2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3.原告刘云芬医疗费5872.22元,误工费113.96元×8天=911.68元,护理费120.82元×8天=966.56元,伙食补助费800元。交通费50元因没有提交证据,本院无法保护。原告刘云芬的各项损失8550.46元,不超过理赔范围,故对原告刘云芬要求被告赔付8550.4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对原告刘云福、王耀纯的误工费按月计算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集安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原告刘云福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0.00元;赔付原告王耀纯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0.00元;赔付原告刘云芬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550.46元。案件受理费51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天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馨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