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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建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玉琴,魏新民,郭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460号自诉人:阴玉琴,女,汉族,1955年9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自诉人:魏新民,男,汉族,1955年7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人:郭建民,男,汉族,1974年9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自诉人阴玉琴、魏新民以被告人郭建锋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郭建民已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郭建民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阴玉琴、魏新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阴玉琴、魏新民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