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帅伟与刘雁鹏、刘张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帅伟,刘雁鹏,刘张社,马海利,阳城县芹池镇初级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张帅伟。法定代理人:张兵强。被执行人:刘雁鹏。被执行人:刘张社,系被执行人刘雁鹏父亲。被执行人:马海利,系被执行人刘雁鹏母亲。被执行人:阳城县芹池镇初级中学校,住所地:阳城县芹池镇羊泉村。法定代表人:张杰,任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帅伟与被执行人刘雁鹏、刘张社、马海利、阳城县芹池镇初级中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张社向本院交纳执行款6659.37元,被执行人阳城县芹池镇初级中学校向本院交纳执行款3452.8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10112.25剩余款项经双方协商由人保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17155.82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常培育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