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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帅伟与刘雁鹏、刘张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帅伟,刘雁鹏,刘张社,马海利,阳城县芹池镇初级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张帅伟。法定代理人:张兵强。被执行人:刘雁鹏。被执行人:刘张社,系被执行人刘雁鹏父亲。被执行人:马海利,系被执行人刘雁鹏母亲。被执行人:阳城县芹池镇初级中学校,住所地:阳城县芹池镇羊泉村。法定代表人:张杰,任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帅伟与被执行人刘雁鹏、刘张社、马海利、阳城县芹池镇初级中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张社向本院交纳执行款6659.37元,被执行人阳城县芹池镇初级中学校向本院交纳执行款3452.88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退还执行款10112.25剩余款项经双方协商由人保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17155.82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常培育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