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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02执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淑珍与邹广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珍,邹广君,慕呈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淑珍,女,195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赵鸣皋,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广君,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慕呈呈,女,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淑珍与被执行人邹广君、慕呈呈(2015)芝只民初字第2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邹广君、慕呈呈银行存款6763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兴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