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执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淑珍与邹广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淑珍,邹广君,慕呈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02执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淑珍,女,195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赵鸣皋,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邹广君,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慕呈呈,女,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淑珍与被执行人邹广君、慕呈呈(2015)芝只民初字第22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邹广君、慕呈呈银行存款6763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兴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