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4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何秀与黄景长、廖新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何秀,黄景长,廖新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4497号原告:刘何秀,女,194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宁都县。被告:黄景长,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廖新妹,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何秀与被告黄景长、廖新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何秀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何秀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肖 军审 判 员 谢小梅审 判 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 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