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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4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何秀与黄景长、廖新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何秀,黄景长,廖新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4497号原告:刘何秀,女,194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宁都县。被告:黄景长,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廖新妹,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何秀与被告黄景长、廖新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何秀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何秀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肖 军审 判 员  谢小梅审 判 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 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