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2执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鑫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永森、赤峰市风华正茂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森,赤峰市风华正茂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22执2034号被执行人杨永森,地址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市风华正茂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永森。申请执行人沈阳鑫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永森、赤峰市风华正茂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辽0122民初44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永森、赤峰市风华正茂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阳鑫峰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永森、赤峰市风华正茂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84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