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2民初625号原告倪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某某诉称:我与陈某某于200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6月同居生活,双方于2001年11月2日生育女孩倪甲,2008年6月3日生育男孩倪某乙,2012年8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陈某某于2013年6月离家出走,现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我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双方生育两个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自行承担。原告倪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自然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适格,双方生育子女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3、黔西县某某乡五锁村村委会证明,用以证明被告陈某某于2013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列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倪某某和被告陈某某于200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6月同居生活。双方于2001年11月2日生育女孩倪甲,2008年6月3日生育男孩倪某乙,2012年8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被告陈某某于2013年6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原告倪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双方生育两个孩子由其自行抚养。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因感情不和,被告陈某某于2013年6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倪某某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双方生育的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生育的女孩倪甲、男孩倪某乙由原告倪某某抚养,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渊人民陪审员 李兴科人民陪审员 张洪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万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