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博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财保13号申请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崔永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唐山市博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31号。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博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亿元人民币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博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亿元人民币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刘太山审判员 沈荣进审判员 高淑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