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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余贵明与雷永诚、刘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贵明,雷永诚,刘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470号原告:余贵明,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雷永诚,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刘莉英,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贵明与被告雷永诚、刘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贵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联系被告雷永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余贵明负担。审判员  牟险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金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