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玉英、王君君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玉英,王君君,陈金仙,王艳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玉英,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丽水市莲都区,现住莲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君君,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金仙,女,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艳艳,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丽水市莲都区。再审申请人胡玉英因与被申请人王君君、陈金仙、王艳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浙丽民终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胡玉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胡玉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玉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月群审 判 员 艾 杰审 判 员 何志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