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执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156号申请人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通惠门路25号。法定代表人任龙。被申请人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40号数码科技广场A区3层。法定代表人彭文革。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已达成和解��议为由,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川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地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