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特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申请李本富、林爱凤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李本富,林爱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22民特117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29号新青年广场A座一、二层。负责人:周金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如机、朱一潇,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本富,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申请人:林爱凤,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与被告李本富、林爱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桐庐支行撤回申请处理。审判员 游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邱晨?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