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泰安市岱岳区唯品尚印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与李民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区唯品尚印图文设计有限公司,李民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11民初49号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唯品尚印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赵国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山东惠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民进,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岱岳区。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唯品尚印图文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品公司)与被告李民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唯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民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唯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转让款4万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转让打印设备等,双方约定转让款为4万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4万元转让款。后双方解除合同,被告在2016年11月21日向原告承诺,于2016年11月23日偿还转让款4万元,如违约每日按400元支付违约金。现被告拒绝偿还转让款4万元及违约金,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诉。李民进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向原告转让打印设备等,双方约定转让款为4万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4万元转让款。后双方解除合同,被告在2016年11月21日向原告承诺,于2016年11月23日偿还转让款4万元,如违约支付,每日按400元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付款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民进欠原告4万元转让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予调整,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0%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民进归还原告转让款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0%自2016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翟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