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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4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爱桃、王雨等与叶太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桃,王雨,王弦,王腊成,余月枝,叶太平,武汉市华大百果蔬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4266号原告:陈爱桃,女,汉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王雨,女,汉族,1995年10月1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王弦,女,汉族,1999年9月20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王腊成,男,汉族,1947年5月8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原告:余月枝,女,汉族,1941年10月8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以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郑萍、王卫红,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太平,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武汉市华大百果蔬农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农副大市场内物流停车场17-20号。法定代表人:彭文信,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71号新光大厦1栋9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桃、王雨、王弦、王腊成、余月枝与被告叶太平、武汉市华大百果蔬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陈爱桃、王雨、王弦、王腊成、余月枝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爱桃、王雨、王弦、王腊成、余月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桃、王雨、王弦、王腊成、余月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爱桃、王雨、王弦、王腊成、余月枝负担。审判员  曾晓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云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