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阳县文成机动车检测中心与陈桂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峰,宁阳县文成机动车检测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196号反诉原告:陈桂峰,男,1972年5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珍,宁阳东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反诉被告:宁阳县文成机动车检测中心,住址宁阳县伏山工业园区济微路路东。法定代表人:田学军,检测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彭,宁阳振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宁阳县文成机动车检测中心与陈桂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2016年1月13日,被告陈桂峰对原告宁阳县文成机动车检测中心提起反诉。反诉原告陈桂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桂峰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6475元,减半收取3237元,由陈桂峰负担。审 判 长 刘晴晴审 判 员 孟 建人民陪审员 王仕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