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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海伦市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海伦市中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9号原告: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和街902号。法定代表人:陈金高,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宇,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伦市中医院,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向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尹鹏,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吟,女,系海伦市中医院会计。原告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与被告海伦市中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药品货款4478899.38元;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黑龙江省汇通医药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新龙医药有限公司、大江公司与中医院达成合作意向,由上述二医药公司和大江公司向中医院提供药品。截止2016年4月末,中医院拖欠黑龙江省汇通医药有限公司药品款3184659.16元,拖欠黑龙江省新龙医药有限公司药品款1020460.00元,拖欠大江公司药品款及多扣除的工资款273780.12元。2016年5月5日,黑龙江省汇通医药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新龙医药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大江公司。大江公司多次向中医院催要无果。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被告海伦市中医院于2017年5月28日前支付给原告黑龙江省大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药品款3460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42791.20元,减半收取计为21395.60元,由被告海伦市中医院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雪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