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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壮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张壮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法定代表人霍晓峰。被执行人张壮福,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壮福名下的位于榆林市神木县神木镇冷库路西南巷153号1幢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神木房权证神木镇字第091264**号)暂未发现其下落,案件一时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壮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发现被执行人张壮福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