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海龙与临渭区博远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龙,临渭区博远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736号原告:杨海龙,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乾县漠西乡大桥村*组。被告:临渭区博远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渭区民主路二马路十字。法定代表人:许会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龙与被告临渭区博远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海龙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海龙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杨海龙负担。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夏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