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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随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与叶全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叶全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1104号原告:随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解放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涛,总经理。被告:叶全国,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与被告叶全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随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冷明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晋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