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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潍坊西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辽阳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西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辽阳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814号原告:潍坊西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新昌路333号锦绣佳苑广场8号商业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69045465C。法定代表人:董庆龙,总经理。被告:辽阳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干渠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65618W。法定代表人:郝希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西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锻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455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455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金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