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一审宋涛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36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宋涛出生日期一九七六年五月七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无业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永济路1号楼1单元101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因犯抢劫罪、窝赃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强制措施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5月1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338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6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宋涛在本市市北区威海路XX号“某旅馆”内,趁无人之机,盗窃该旅馆经营人李某放在吧台的OPPOR9S-64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70元),销赃得款挥霍。后被查获。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宋涛在历史上曾受过刑事处罚,盗窃的手机未追回的情节,在量刑中亦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宋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宋涛退赔非法所得人民币2470元发还被害人李晓侠。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厉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赵魁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