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盘石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恒润矿业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盘石矿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恒润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恢27号申请人:南京盘石矿业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侯桥村。法定代表人管金贵,董事长。被执行人:枣庄市恒润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修胜,董事长。申请人南京盘石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恒润矿业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六程民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被告枣庄市恒润矿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南京盘石矿业有限公司款项66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分别于2013年12月15日前给付150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给付150000元、余款360000元于2014年5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上述每期款项原告给予被告十天的付款宽限期,如被告有一期超过宽限期限付款,被告需要加付150000元违约金,该违约金只能主张一次;双方无其他纠纷;本案受理费15156元,减半收取75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578元,由原告南京盘石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大部分债务,尚有余款160000元未履行,双方正在协商当中,短期内难以结案,故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申请书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赵 成审判员 章跃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