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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建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华,金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女,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金海龙,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申请执行人张建华与被执行人金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566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建华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海龙名下无存款、无房产,其名下车辆已查封,申请执行人张建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金海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6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阚少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