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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金代林、李家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代林,李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842号申请执行人:金代林,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白美荣,女,1968年7月19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李家红,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金代林,白美荣与李家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金代林于2017年4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家红支付执行款2000.00元,现李家红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崇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