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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徐海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徐海发,万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零售信贷部。负责人:陈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海发,男,1963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万永红,女,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初字第11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以(2015)西桃民保字第22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海发、万永红名下共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666号新城国际花都2号综合楼12层二单元1201室房产并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徐海发、万永红名下共有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666号新城国际花都2号综合楼12层二单元12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 辉审判员 邓 宜 伟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子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